中国环境报记者谢佳沥 北京报道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条件》),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引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据了解,《条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焚烧项目也可参照执行。
《条件》明确,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条件》强调,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条件》提出,针对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要制定完整、细致的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案,明确参与方式、时间节点等具体要求。要通过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企业在线监测环境信息和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等信息。要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公开企业自行监测环境信息。要建立与周边公众良好互动和定期沟通的机制与平台,畅通日常交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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